欢迎访问徐州市三级口腔专科医院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党建动态

阅读数(3851人)

口腔医院2011年第一季度职业道德学习计划及资料

发布于:2011年11月18日  

徐州市口腔医院2011年第一季度职业道德教育学习计划   

 

     

     

学 习 形 式

 

2011

1-3

 

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59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

 

 

 

 

 

三、徐州市卫生局、口腔医院下发争创人民满意医院,争做人民满意医生活动实施意见

 

 

 

 

通过学习,使全院干部职工树立坚定纠正“回扣”、“红包”不正之风问题的决心,牢固树立党纪、政纪、法纪观念,做到警钟长鸣,增强拒收“回扣”、“红包”和抵自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再次组织学习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收受医药回扣的不正之风,提高全院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增强廉洁从医的自觉性。

 

 

 

 

认真学习更好树立“让人民群众满意是唯一标准的质量观,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医院社会形象。

 

 

 

 

 

 

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请各科室做好学习记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

卫办发[2010]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6年以来,全国卫生系统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整体推进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长效机制建设,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纪律观念、廉洁从业意识明显增强,医药购销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但从近段时间发现和查处的商业贿赂问题来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反弹,而且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卫生行业形象,影响十分恶劣。为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控制医药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克服懈怠和麻痹思想,尤其是在当前推进医改的关键时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总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的经验和成效,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深入持久地抓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

    二、继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牢固树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制防线

    继续在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面典型教育,弘扬大医精诚、仁心仁术、尊重生命、精益求精的新时期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尤其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引导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强化法律意识、纪律观念,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依法依纪廉洁从业。要结合卫生系统和本地区查办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警钟长鸣,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醒和震慑作用,增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三、加大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力度,坚决惩处商业贿赂行为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和深化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的重要保证,必须始终抓紧抓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认真分析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变化的规律、特点,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从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情节比较严重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和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向有关执纪执法部门通报,并配合和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对行贿企业和个人的查处,坚决惩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贿方。要坚持对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汇总剖析,对案件暴露出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着力抓好防控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各项制度的落实

    制度建设在防治商业贿赂中具有根本性和长期性。各地要在过去长效机制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分析滋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研究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办法和监管措施。要认真开展临床路径和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推进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要切实抓好长效机制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一是指导医疗机构继续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积极探索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二是切实抓好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是要合理确定医院领导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四是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五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加强经济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建立事前、事中以及全过程监管控制机制。六是要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善记录考核制度,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五、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63号)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要对医院各个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统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统方管理要求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不仅要对当事人从严处理,而且还要严肃追究医院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贿行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已经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省(区、市),要继续完善、规范管理;尚未建立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务必在今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查处或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逐级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都要及时列入本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予以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要坚决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本省(区、市)医疗机构2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坚决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贿行为,努力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敏感性,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实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巩固深化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努力取得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新成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年七月八日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徐口院(201113

 

徐州市口腔医院争创人民满意医院

争做人民满意医生活动实施方案

 

院属各科室:

根据徐州市卫生局《关于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医院”争做“人民满意医生”活动的实施意见》徐卫(201112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开展“群众满意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和全国卫生系统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在全院树立“让人民群众满意是唯一标准”的质量观,进一步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社会形象。我院决定积极参加全市卫生系统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医院和争做人民满意医生活动,并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医疗卫生服务窗口”和争做“人民满意医生”活动(以下简称双争活动),为切实把活动搞好,根据我院的实际,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深入开展双争活动,巩固我院己经取得的成果,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美化服务环境、完善服务设施、优化就医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深入解决目前医院内存在的服务不规范、环境不美观、群众不方便、病人不满意等问题。全面建设医疗执业守法、医疗服务优良、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收费规范、医患关系和谐、社会形象良好的人民满意医院人民满意医生队伍,为加强卫生行业作风效能建设、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深入开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二、活动对象

1、争创人民满意优质服务窗口的对象是:各科室、病房和服务窗口。

2、争做人民满意医生活动的对象是:我院全体干部职工。

三、评选条件
  (一)人民满意医疗卫生服务窗口条件
  1、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做到“服务好”

⑴科室环境整洁、舒适,服务设施完备,工作效率高,没有“三长一短”现象;

⑵尊重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医疗服务事项告知清晰,医患者沟通扎实到位,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完善,导医、咨询、等措施完善。

⑶积极落实惠民措施,扎实开展优质便民服务。

⑷服务行为规范,服务态度良好,无生、冷、硬、顶、推等不文明言行。能诚信服务,廉洁行医,无开单提成、收“红包”、拿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和接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违纪行为。

⑸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收费管理制度规定,无自设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重收费行为,“药占比”和门诊病人平均医疗费用、住院病人平均医疗费用来格控制在指标范围之内。

2、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做到“质量好”。

⑹医疗执业守法。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依法执业,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⑺诊疗服务行为规范,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坚持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⑻重视医疗质量管理,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有医疗质量持续改进长效机制和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质量管理责任明确,质量指标全面达标,医务人员质量意识强,无医疗事故发生,无造严重不良影响的纠纷。

3、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做到“医德好”。
  认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新时期医德医风规范教育、纪律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全科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科室风气正,创先进、争优秀氛围浓厚。

⑽落实医德考评制度,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工作规范,能很好地运用考核结果,有效发挥医德考评对医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4、能广泛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做到“群众满意”

⑾按照要求进行门诊、住院病人满意度调查,主动患者监督,在市医院回访和病人问卷调查中,综合满意度大于或等于93%

  (二)人民满意医生条件
  1、思想素质好。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热爱本职工作,坚持病人至上,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无私奉献,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业务技术精。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勇于攀登医学高峰,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深得患者的尊敬、信任和赞誉。
  3、群众评价好。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守职业规范,尊重科学、诚实守信、遵守纪律、依法执业、廉洁行医、文明服务,不以医谋私、不追名逐利、不弄虚作假、不收受红包回扣,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模范遵守卫生部八项行业纪律和市卫生局五条禁令、十不准,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个人服务零投诉。
  4、服务质量高。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尊重病人、关爱病人、方便病人,主动为人民群众献爱心、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社会形象好。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20—331日)。建立领导组织,制订活动实施方案,开展“服务规范专题学习活动”、“先进典型学习宣传活动”和“不规范服务行为自查自纠活动”,明确创建标准和要求,开展服务规范和先进典型教育,进行广泛发动动员。
  (二)组织实施阶段(贯穿全年工作中)。对照《意见》精神和评选条件,开展自查工作和具有单位特点的丰富多样的创建活动。

1、开展服务零投诉工作零差错沟通零距离评选十佳医护人员等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丰富双争活动的内涵

2.成立双争活动考评组织,加强对双争活动的日常考核工作,加大了检查力度,进一步促进了制度化管理。做好病人满意度调查、工休座谈会、行风监督员督查、出院患者回访等工作,加强对窗口科室和职责医生、护士的督查工作,认真做好医疗质量考核工作。

3.做好工作亮点和宣传和典型培育。对双争活动中表现出色的科室和个人,要多渠道进行宣传,扩大社会正面影响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3、评选表彰阶段(111—1231日)

1.评选出院人民满意医疗卫生服务窗口人民满意医疗卫生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做好徐州人民满意医院人民满意医生的推荐参评工作。

2.对评选出的科室和个人在年终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四、活动要求

1、医院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积极查找服务中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患者对口腔医疗卫生的需求,不断整改提高,建设人民满意的口腔专科医院。

2、各科室要认真组织,积极参加“双争”活动,通过“双争”活动,切实使我院行风不断好转,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态度、服务环境不断改善,医院社会满意度不断取得新提升。

 

 

 

 

 

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