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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调整

发布于:2009年7月14日  
  徐州市委、市政府在《2009年为民办好8类实事的意见》中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记者从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了解到,截至1月底,丰县、沛县、铜山县筹资基本结束,新沂市、邳州市、睢宁县、贾汪区筹资工作将于本月底结束。预计全市新农合参合率将达到98%以上。
  据徐州市卫生局农村卫生处处长王问海介绍,为进一步提高该市新农合受益水平和保障水平,我市对2009年新农合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
  2009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100元以上,其中参合人员个人缴纳20元,省、市财政补助标准不变。各地切实搞好资金筹集工作,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个人参合经费的收缴工作;在2009年一、二、三季度分别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40%、30%、30%拨付到位,市财政下达的市级补助经费指标在6月底前拨付县(市、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农村居民(含常住户口、临时居住)、居住在乡镇的城镇户口居民(未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者)、农村乡镇企业的外地务工人员均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严禁强迫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或居住在乡镇的非农户口居民参加其他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险。
  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家庭成员参合费用,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统一解决,在每年筹资工作结束前按参合人数、标准划入新农合财政专户,并向各县(市)、贾汪区合管办提供参合人员信息。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应缴纳经费由市和县(市)、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共同负担。
  筹资工作结束后参合家庭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内补办当年的参合手续,缴费标准为20元,地方财政在年底前做好相应的补助经费配套工作。
  起付线与封顶线标准:参合人员在市(含转诊到市外)、县(含在市外打工地镇以上医院)、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分别为600元、400元和200元,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8万元。
  家庭门诊年度补偿封顶线为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2倍,有慢性病人的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3倍。
  补偿标准:参合人员在本县(市、区)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产生的可补偿费用,2008年为25%,今年门诊补偿提高5个百分点,按30%比例补偿;今年市级住院费用(能进入补偿范围的)也由去年的60%提高了20个百分点。参合人员在本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200元)按60%比例补偿;参合人员在本地县级定点医院和外出务工地(徐州市外)镇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400元)按50%比例补偿;对参合人员在市级定点医院或市外医院(办理转诊手续)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600元)实行分段累进补偿:10000元及以下部分,按40%比例补偿; 10000~50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5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
  特殊病例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转诊到市外医院)门诊接受化、放疗、介入治疗、透析治疗、抗排异治疗(器官移植病人)、巩固治疗(精神病人),其专项门诊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按60%标准给予补偿(不设起付线)。未办理转诊手续者,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院就诊的视为非正常转诊,可补偿费用按30%给予补偿。